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788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何為之發支付命令
,惟何為之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8,52
4元,應繳裁判費5,2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4,7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
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