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690號原告 王清順 被告 吳阿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7,8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書記官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