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碩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字第49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碩徽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碩徽因犯藥事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
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陳碩徽因犯藥事法等案件,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8年8月1日,而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詳如附表編號2至3之犯罪日期欄所載,係在108年8月1日之前,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美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書記官吳佩芬附表:受刑人陳碩徽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禁藥│├────────┼───────────┼───────────┼───────────┤│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7年4月17日│107年6月1日│107年6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5060號、107│年度偵字第5060號、107│年度偵字第8613號│││年度偵字第5336號、107│年度偵字第5336號、107││││年度偵字第5521號、107│年度偵字第5521號、107││││年度偵字第5690號│年度偵字第5690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42號│108年度上訴字第42號│108年度訴字第45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5月14日│108年5月14日│108年10月29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481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481號│108年度訴字第455號││判決├────┼───────────┼───────────┼───────────┤││判決│108年8月1日│108年8月1日│108年11月15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1.編號1至2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4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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