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437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泰銘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聲減字第27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泰銘營造有限公司所犯其受雇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罪,減為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理由
一、查受刑人泰銘營造有限公司因於民國93年6月24日至同年12月9日止,犯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其受雇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48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10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家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書記官陳蓉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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