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31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選任辯護人 吳豐賓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96年度訴字第969號),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查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加重強盜等九項罪嫌重大,所犯多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予以羈押,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況刑事訴訟程序關於被告羈押之執行,係為確保國家司法權對犯罪之追訴處罰及保障社會安寧秩序而採取之必要手段,與受處分人個人自由及家庭生活機能之圓滿,難免衝突,不能兩全,本件前開羈押之原因既仍存在,復未據聲請人提出具體事證敘明其聲請停止羈押所保障法益之迫切性及優越性,其聲請即難予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王炳人法官蔡嘉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書記官許倬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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