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簡字第14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竹簡字第14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竹簡字第146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36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附表編號一部分),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附表編號二部分),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附表編號三部分),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附表編號四部分),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附表編號五部分),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附表編號六部分),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附表編號七部分),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甲○○原任職於設在新竹市科學○○○區○○○路○號之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友達公司),擔任物料管理員,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附表編號1至編號7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利用油壓拖板車載運至友達公司碼頭後,再以堆高機搬運至貨車上之行為方式竊取友達公司所有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7所示之財物得手,得手後雇用不知情之 周義雄 (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載運至宏田鋼鐵有限公司(下稱宏田公司)變賣,共賣得新臺幣約20萬元。案經友達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一中隊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
㈠、被告甲○○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偵卷第7頁至第14頁、第61頁至第63頁、第73頁至第74頁、第85頁至第88頁)。
㈡、告訴代理人乙○○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述(偵卷第19頁至第20頁、第62頁、第64頁、第83頁、第97頁)。
㈢、證人周義雄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偵卷第15頁至第18頁、第62頁至第64頁、第73頁至第74頁、第85頁至第87頁)。
㈣、證人即友達公司員工 王政弘邱志安蔡昇哲 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偵卷第24頁至第29頁、第62頁至第64頁、第83頁至第87頁)。
㈤、證人即宏田公司員工 鄧鎮宏何素萍 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偵卷第30頁至第33頁、第41頁至第43頁、第63頁、第84頁至第87頁)。
㈥、宏田公司秤量傳票及收受物品、舊貨、五金廢料或廢棄物回收登記表各2紙(偵卷第35頁至第38頁)
㈦、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一中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及刑案採證照片4幀(偵卷第46頁至第51頁、第66頁)。
三、論罪科刑: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先後7次竊盜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品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手段、所竊財物價額甚鉅、至今尚未賠償被害人,惟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犯罪時間均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又非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列舉不予減刑之罪名,爰併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之規定於判決時同時諭知減其宣告刑期2分之1,同時再依原宣告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為相同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國聖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竊得財物│├──┼────┼────┼─────────┤│1│民國95年│友達公司│塑膠60公斤、白鐵18│││12月27日│1樓廠區│0公斤、軟鋁190公斤│├──┼────┼────┼─────────┤│2│約96年2│友達公司│CORERACK機台部品1│││月底│3樓無塵│件(聲請書誤載為HE││││室│ATINGCHAMBER機台│││││部品1件)│├──┼────┼────┼─────────┤│3│96年3月7│友達公司│HEATINGCHAMBER機│││日│3樓無塵│台部品1件(聲請書││││室│誤載為CORERACK機│││││台部品1件)│├──┼────┼────┼─────────┤│4│96年4月2│友達公司│TRANSFERCHAMBER機│││日(聲請│3樓無塵│台部品1件│││書附表誤│室││││載為1日│││││)│││├──┼────┼────┼─────────┤│5│96年4月3│友達公司│LOADLOCK機台部品1│││日(聲請│3樓無塵│件│││書附表誤│室││││載為2日│││││)│││├──┼────┼────┼─────────┤│6│96年4月│友達公司│PROCESSCHAMBER機│││12日前1│3樓無塵│台部品(未拆過)1│││日或2日│室│件│├──┼────┼────┼─────────┤│7│96年4月1│友達公司│PROCESSCHAMBER機│││2日至13│3樓無塵│台部品(已拆過)1│││日│室│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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