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司補字第22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司補字第2224號
聲 請 人  何宜珊
代 理 人  詹豐吉 律師( 法扶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調
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補
正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
解,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及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
本或影本,為同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151條第2項
所規定。又依同條例第151條第3項準用同條例第43條第6
項第3款規定,其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
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證明文件。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
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
項規定,定期命補正如主文所示,則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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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應補正事項│
├──┼───────────────────────┤
│1│按債權人人數提出聲請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債權人清冊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共計7份)│
├──┼───────────────────────┤
│2│聲請人之近3個月之薪資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
││轉存摺),若無,請出具收入切結書。│
├──┼───────────────────────┤
│3│聲請人及受扶養人 許妙 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
│4│受扶養人 許瑩嫺許易彤 、許妙㚬之106、107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
├──┼───────────────────────┤
│5│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及明細正本(若│
││投保公保者,則毋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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