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4566號
原 告 李煥昇
被 告 嚴雲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伊向被告購買坐落台中市○區○○○路○○○號6樓
之29號房屋,被告於民國108年3月31日交屋,嗣於108年6月
15日出租予訴外人 吳雨芯 ,吳雨芯於承租期間發現陽台地板
排水管及水龍頭給水管處漏水到屋內落地窗客廳,地板積水
至廚房流理台地板上,經永慶房屋仲介公司 汪忠政 代表被告
前來查看後,仍拖延未處理,致承租人吳雨芯終止租賃契約
,依兩造所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約定,雙方合意交屋半年內
買方發現原屋況有滲漏水情形,賣方必須負瑕疪擔保之修繕
責任,上開房屋漏水瑕疪經訴外人銘晟工業社估價,所需修
繕費用為新台幣(下同)140,200元等語,業據提出不動產
買賣契約書、照片、住宅租賃契約、公證書、收據、終止租
賃契約書、建物所有權狀及估價單等為證,核屬相符;被告
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
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
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據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
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
示(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三、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書記官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