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簡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簡字第581號
上 訴 人  王譽霖
即 原 告  王藝臻
       王薇媜
       王顗淇
       王秋閔
       王盈亭
       林宜蓉
被上訴人 詠盛木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清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調解內容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8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
利益即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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