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4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442號聲請人 江增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5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6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書記官許清秋┌─────────────────────────────┐│股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44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備考│││││││├──┼──────────┼─────────┼──┼──┤│0001│新美光股份有限公司│0098NX0000000-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