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566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
告聲明核定為新台幣117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
二、請提出原告與訴外人群躍科技有限公司間就本件交通事故達
成和解之和解書影本及陳報是否已受領和解款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