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營小字第502號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訴訟代理人 陳意明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營小字第50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11年10月25日上午09時3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協奇
書記官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8,363元,及其中新臺幣87,122元,
自民國93年5月1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19.68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3年
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
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洪季杏
法 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