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1年度營小字第50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營小字第502號

原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訴訟代理人 陳意明

被告 秦世誠秦丕俊

張安平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營小字第50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11年10月25日上午09時3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協奇

書記官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8,363元,及其中新臺幣87,122元,

自民國93年5月1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19.68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3年

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

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洪季杏

法   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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