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24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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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2475號

原告大立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豪

被告 蔡宗坤

陳玉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2月29日下午2時10分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有事實尚待釐清,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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