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01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0133號

上訴人即

原告大三通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吳信穎 等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19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書記官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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