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朴簡調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朴簡調字第108號

聲請人

即原告 陳詩文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葉長樹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書記官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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