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837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被告 葉欣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巫嘉芸
附表:
請求金額
本金
利息期間
週年利率
95,909元
20,733元
自民國112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11.83%
62,601元
自112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止
7.33%
7,952元
自112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止
15%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