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87號
原 告 李志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勁麵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貳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