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北小調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小調字第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魏雪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而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住所地為臺中市○區○○里○○鄰○○街○○
○○號,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
詢結果足憑,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書記官何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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