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交簡字第21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交簡字第21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中交簡字第214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速偵字第40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並所犯法條第3行「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查獲後測試、觀察報告」,應更正為「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蔡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家瑜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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