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港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丙○○
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95年度港小調字第61
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因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而聲請訴訟救助乙節
,業經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雲林分會申請人資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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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等以為釋明,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北港簡易庭 法官 廖國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瑞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