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60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司執字第18811號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始得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而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18811號執行事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執行異議事件,業經聲請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上開執行事件查封之財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為此陳明願供擔保,請准上開執行事件,於第三人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前,准予停止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18811號強制執行事件,並未提起有關強制執行法第18條所規定之任何訴訟,業經本院查明屬實,此有民事記錄科索引卡查詢證明在卷可稽。聲請人雖提出聲明異議狀影本二紙,其上載有「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事」等語,惟該聲明異議狀係向民事執行處聲明異議,而非向民事庭起訴,此由該狀係送由民事執行處之曾股,且書狀之內容與一般起訴狀之記載並不相同,即可知之。聲請人既未曾提起強制執行法第18條所列之訴訟,其聲請停止本院99年司執字第18811號強制執行程序,即與要件不符,應予駁回。
四、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書記官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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