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514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丙○○
戊○○丁○○庚○○共同法定代理人己○○被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戊○○、丁○○、庚○○、乙○○間因97年度重訴字第514號侵權行為損害行為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玖拾肆萬伍仟捌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肆萬伍仟叁佰零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書記官許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