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僅違禁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7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哲豪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08年度偵字第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字第3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詹哲豪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197號判決無罪確定,惟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手槍1枝與附表編號二所示子彈7顆,經鑑定認具殺傷力,核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應為違禁物,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亦有明文。又子彈如經試射擊發,剩餘彈殼、彈頭,因不再具有子彈之功能,已非違禁物(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195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因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3日以108年度訴字第153號判決判處無罪,檢察官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9年3月31日以109年度上訴字第197號判決上訴駁回而告確定,有該案卷證可稽。惟扣案之手槍1枝、子彈10顆,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之結果,認扣案之手枝1枝,由仿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經操作檢視,不具複進簧桿,惟認仍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具有殺傷力;認扣案之子彈10顆,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8.8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3顆試射,均可擊發,具殺傷力等節,有該局107年12月24日刑鑑字第1078022824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108年度偵字第5號卷第169至172頁參照),足認扣案之子彈10顆原均屬違禁物,惟其中之3顆經試射擊發,已失其效能,所餘彈頭、彈殼已不具違禁物性質。據上,附表編號一所示手槍1枝與附表編號二所示未試射之子彈7顆,均屬違禁物,揆諸前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就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鄭虹真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數量│├──┼───────────────────┼───┤│一│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含彈匣1個,槍枝管│1枝│││制編號0000000000號)││├──┼───────────────────┼───┤│二│具殺傷力之子彈│7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書記官楊蕎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