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4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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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45號聲請人 陳水景 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9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4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書記官陳建分┌──────────────────────────────────────────────┐│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24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沙│106年8月1日│11,066元│ZF0000000││││份有限公司沙鹿分公│鹿分行│││││││司 陳志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