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6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奇崇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4085號)後,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壹佰零柒年伍月拾日所為被告之認罪協商程序裁定應予撤銷,並駁回檢察官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之聲請。
理由
一、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協商判決:㈠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第2項之撤銷合意或撤回協商聲請者;㈡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㈢協商之合意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㈣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㈤法院認定之事實顯與協商合意之事實不符者;㈥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㈦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法院對於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協商之聲請,認有刑事訴訟法法第455條之4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455條之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李奇崇因被訴妨害風化案件,前經檢察官聲請改行協商程序,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0日裁定准許進行認罪協商程序。惟因檢察官與被告所為之認罪協商之合意顯有不當。是本院依前揭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就原所為被告之認罪協商程序裁定應予撤銷,並駁回檢察官所為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之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翊薰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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