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57號原告乙○○
樓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甲○○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因非財產權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一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木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書記官林蔚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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