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7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73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之1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3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腦主機壹台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電腦主機1台,係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97年度偵字第9024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所扣得,該案業經同署檢察官於民國97年7月4日以97年度偵字第902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緩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電腦主機1台,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是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經核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著作權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哲萍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