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救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救字第8號
聲 請 人  賴筱萍
相 對 人  許婉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
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
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
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
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無從准
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王品媛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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