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26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2680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胡啟鈞
被   告  杜銘藏
       王秀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杜銘藏、王秀珍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6,852元(計算式:
聲明第一項以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核定為
83,423元,聲明第二項為83,426元;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其價額合併計算即為166,
852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
已繳之1,000元,本件尚應補繳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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