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1667號
原告 詹梅英
兼
法定代理人 吳富誠
原告 吳富舜
被告 高雙華
訴訟代理人 何燈旗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吳長町、詹梅英為原告吳富鈞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吳富鈞起訴後之民國111年6月14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吳長町、詹梅英,且均未拋棄繼承等情,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表及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查詢資料可參。茲因當事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以裁定命吳長町、詹梅英承受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