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簡字第166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1667號

原告 詹梅英

法定代理人 吳富誠

原告 吳富舜

吳長町吳富鈞 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高雙華

訴訟代理人 何燈旗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吳長町、詹梅英為原告吳富鈞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吳富鈞起訴後之民國111年6月14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吳長町、詹梅英,且均未拋棄繼承等情,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表及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查詢資料可參。茲因當事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以裁定命吳長町、詹梅英承受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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