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簡字第11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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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竹簡字第1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竹簡字第1198號原告英商渣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主張依返還借貸款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其借款債務,而經核依卷附兩造所簽訂之渣打信用卡合約書第三十一條所載,雙方已就涉及該合約書而訴訟時,合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自應予以尊重,是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
書記官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