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380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陸政宏

被告 黃思涵美天生技企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漏附之附表,應更正為如本裁定之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漏附原本之附表(同本裁定之附表),致與原本有不符情形,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