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380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陸政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漏附之附表,應更正為如本裁定之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漏附原本之附表(同本裁定之附表),致與原本有不符情形,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