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緝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緝字第32號原告 王梅招 被告 陳猷壬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怡孜
法官陳淑勤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東平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