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小字第96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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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彰小字第964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4,900元,及自民國97年5月2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9.99%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7年6月25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梁永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