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勞簡字第12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連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梁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