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簡字第593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乙○○
被   告  梁煮賓 即興中工業社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1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0,000元,及自民國97年7月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甲○○負擔新台幣1,000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予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一)原告於民國(下同)95年7月20日間參與
訴外人 李周潭 所召集之互助會一會(以下簡稱系爭合會),
會期自95年7月20日起至97年9月20日止,採內標制,每期會
款新台幣(下同)30,000元,原告參加1會,每期均按時繳
納會款,詎系爭合會進行至97年4月20日即因故停止進行(
會首逃匿倒會),而被告梁煮賓即興中工業社、甲○○各參
加2會,均為死會會員,彼等在系爭合會停標後即均未再繳
納會款,原告屢次催討,均無效果。爰依合會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各給付60,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二)對被
告抗辯之陳述:會首曾跟原告言及被告梁煮賓即興中工業社
已經是死會了,但原告沒有辦法提出被告梁煮賓即興中工業
社已經得標的證明;至於被告甲○○辯稱其得標時會首未付
清會款乙節,係其與會首間之關係,與原告無關等語。並聲
明:被告梁煮賓即興中工業社、甲○○各應給付原告60,000
元,並均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部份:
㈠被告梁煮賓即興中工業社則以:伊仍為活會,尚未標得會款
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被告甲○○則以:伊標到會的時候,會首只給付會款15萬元
,餘款並未交清,故伊不可能將會款交給活會會員。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件原告主張參加系爭合會1會,尚未得標,因會首逃匿,
致合會於97年4月20日停止進行,尚有6會未得標之事實,業
據其提出合會會單為證,被告亦不爭執其真正,原告此部分
主張信為真實。原告另主張被告二人均係已得標會員,應交
付各期會款等語,被告甲○○固自認其係已得標會員,惟與
被告梁煮賓即興中工業社均以前揭情詞置辯,查:原告主張
梁煮賓即興中工業社為已得標會員乙節,已經被告否認,原
告雖提出合會會員單上載明被告係於第12、14次得標,惟該
記載既係原告自行為之,且經被告梁煮賓即興中工業社否認
其真正,依民事訴訟法第357條規定,即不具形式之證據力
,原告復未舉證證明被告梁煮賓即興中工業社為已得標會員
,原告此部分主張自難信為真實。
四、按「因會首破產、逃匿或有其他事由致合會不能繼續進行時
,會首及已得標會員應給付之各期會款,應於每屆標會期日
平均交付於未得標之會員。但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
「會首或已得標會員依第1項規定應平均交付於未得標會員
之會款遲延給付,其遲付之數額已達兩期之總額時,該未得
標會員得請求其給付全部會款。」,民法第709條之9第1項
、第3項定有明文。查系爭合會因會首逃匿而停止進行,迄
今已逾2期之總額,則原告依上開規定,自得請求已得標之
會員給付會款。查被告甲○○為已得標會員,已經被告甲○
○自認在卷,其雖辯稱會首未交付足額得標會款予伊云云,
惟此乃被告甲○○得向會首請求給付會款之事由,非得據以
阻卻其他未得標會員行使民法第709條之9第1項之權利,是
被告甲○○上開辯解洵不足採。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甲○○給
付6萬元(即每期30,000元×6期×被告甲○○參加2會÷6會
活會×原告未得標1會),於法即無不合。又原告既未證明
被告梁煮賓即興中工業社為已得標會員,其依民法第709條
之9第1項請求被告梁煮賓即興中工業社給付會款,即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合會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甲○○給付
6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翌日即97年7月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予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部
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就原告勝
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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