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2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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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25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勤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
100年度執聲付字第7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勤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陳勤榮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9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723號上訴駁回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1642號判處有期徒刑8年確定,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97號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8年3月確定。於民國95年9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7月20日核准假釋,聲請人因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檢具法務部矯正署100年7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00113551號函及所附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前來。經本院審核結果,認為並無不合。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英勇
法官白光華法官崔玲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宜蓁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