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14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梁國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0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國彥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梁國彥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宋祺
法官高玉舜法官陳明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韋杉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