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選定主任仲裁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270號聲請人香港商昇達廢料處理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Mark.代理人 李宗德 律師
陳佩貞 律師 王雅泠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雄縣政府間聲請選定主任仲裁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依仲裁法第52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書記官黃獻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