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侵訴字第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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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侵訴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訴字第3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0000-0000.選任辯護人黃俊昇律師
陳世煌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35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0000-000000A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0年7月5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100年10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洪志賢
法官廖政勝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許億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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