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1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1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174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執聲字第33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肆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案號分別為:98年度審訴字第123號1罪、98年度審訴字第2042號2罪、98年度訴字第172號1罪),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書記官鍾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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