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306號原告甲○○被告乙○○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7條之1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9月14日裁定命其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該裁定已於95年9月26日送達於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佐。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章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
書記官吳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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