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9號原告甲○○○
號8樓之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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