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被告丙○○53歲民被告丁○○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丙○○、丁○○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羅貞元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9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