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丙○○丁○○戊○○己○○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23日所為95年度聲字第45號之裁定,應更正為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乙○○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被告戊○○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此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自明。又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之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第349號著有判例。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楊得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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