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79號原告甲○○
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丁○○被告山柏那領帶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告珠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涂惠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書記官林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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