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保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40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享福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6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享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享福前犯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罪,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5月3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選上訴字第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林孟皇法官吳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家慧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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