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0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七日第一審判決(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八○五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俊誠
法官高英賓法官戴博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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