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45號原告 戴玉柳 訴訟代理人 李珮琴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蕙怡 間請求返還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書記官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