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附民字第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審附民字第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625號原告 邱凱伶
張嘉珮 鄧筠馨 李依燕 被告 張雅菁 上列被告因民國109年度審金訴字第21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黃雅君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孟君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更多裁判書